前言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,保護環(huán)境,防治污染,促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的進步,制定本標準。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、技術要求、入爐廢物要求、運行要求、排放控制要求、監(jiān)測要求、實施與監(jiān)督等內容。
本標準首次發(fā)布于2000年,2001年第一次修訂,本次為第二次修訂。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:
―調整了標準的適用范圍,將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、一般工業(yè)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納入本標準:
―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燒爐啟動、停爐、故障或事故等時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;
―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燒廠排放煙氣中顆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氯化氫、重金屬及其化合物、二噁英類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
生活垃圾焚燒廠排放的水污染物、惡臭污染物、環(huán)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,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、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鑒別與污染控制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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